債權和債務的終止確認_24年注冊會計師會計劃重點
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科目的第二十一章債務重組的內容雖然并不算多,但在近年考試中即涉及客觀題也涉及主觀題,所以考生需要按照考綱要求,對重點內容充分掌握!如下文知識點為債權及債務的終止確認,就是要求考生能夠重點掌握的內容,所以一定要認真對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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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二十一章:債務重組
第二節(jié):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知 識 點】
債權和債務的終止確認
點撥:
對于在報告期間已經(jīng)開始協(xié)商、但在報告期資產(chǎn)負債表日后的債務重組,不屬于資產(chǎn)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
債務重組中涉及的債權和債務的終止確認,債權人在收取債權現(xiàn)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時終止確認債權,債務人在債務的現(xiàn)時義務解除時終止確認債務。
(一)以資產(chǎn)清償債務或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對于以資產(chǎn)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由于債權人在擁有或控制相關資產(chǎn)時,通常其收取債權現(xiàn)金流量的合同權利也同時終止,債權人一般可以終止確認該債權【點撥】。同樣地,由于債務人通過交付資產(chǎn)或權益工具解除了其清償債務的現(xiàn)時義務,債務人一般可以終止確認該債務。
點撥:
(1)對于終止確認的債權,債權人應當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中對應債權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
(2)對于終止確認其他債權投資,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二)修改其他條款

如果做出實質性修改,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訂協(xié)議,以獲取實質上不同的新金融資產(chǎn)方式替換債權,應當終止確認原債權,并按照修改后的條款或新協(xié)議確認新金融資產(chǎn)。

(三)組合方式
對于債權人,與上述“修改其他條款”部分的分析類似,通常情況下應當整體考慮是否終止確認全部債權。由于組合方式涉及多種債務重組方式,一般可以認為對全部債權的合同條款做出了實質性修改,從而終止確認全部債權,并按照修改后的條款確認新金融資產(chǎn)。
對于債務人,組合中以資產(chǎn)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如果債務人清償該部分債務的現(xiàn)時義務已經(jīng)解除,應當終止確認該部分債務。組合中以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判斷對應的部分債務是否滿足終止確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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