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斷企業(yè)是否已轉移金融資產
精選回答

企業(yè)在判斷是否已轉移金融資產時,應分以下兩種情形作進一步的判斷:
1.企業(yè)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轉移給其他方如實務中常見的票據背書轉讓、商業(yè)票據貼現等。
2.企業(yè)保留了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但承擔了將收取的該現金流量支付給一個或多個最終收款方的合同義務。
這種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通常被稱為“過手安排”。當且僅當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時(不墊付、不挪用、不延誤),轉出方才能按照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進行后續(xù)分析及處理,否則,被轉移金融資產應予以繼續(xù)確認:
(1)企業(yè)(轉出方)只有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在有的資產證券化等業(yè)務中,如發(fā)生由于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實際收款日期與向最終收款方付款的日期不同而導致款項缺口的情況,轉出方需要提供短期墊付款項。在這種情況下,當且僅當轉出方有權全額收回該短期墊付款并按照市場利率就該墊款計收利息,方能視同滿足這一條件。
(2)轉讓合同規(guī)定禁止企業(yè)(轉出方)出售或抵押該金融資產,但企業(yè)可以將其作為向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義務的保證。企業(yè)不能出售該項金融資產,也不能以該項金融資產作為質押品對外進行擔保,意味著轉出方不再擁有出售或處置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權利。但是,由于企業(yè)負有向最終收款方支付該項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的義務,該項金融資產可以作為企業(yè)如期向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3)企業(yè)(轉出方)有義務將代表最終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現金流量及時劃轉給最終收款方,且無重大延誤。企業(yè)無權將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是,如果企業(yè)在收款日和最終收款方要求的劃轉日之間的短暫結算期內將代為收取的現金流量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并且按照合同約定將此類投資的收益支付給最終收款方,則視同滿足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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