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權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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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權
一、取回權的一般規(guī)定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企業(yè)破產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取回權的行使時間
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仍可行使取回權,但是應當承擔延遲行使取回權增加的相關費用。
3.取回權行使的對價給付
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托運費、委托費、代銷費等費用,管理人拒絕其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管理人不得不賣
對債務人占有的權屬不清的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財產或者不及時變現價值將嚴重貶損的財產,管理人及時變價并提存變價款后,有關權利人就該變價款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的
1.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權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依據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已善意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權利人無法取回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1)轉讓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原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轉讓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導致原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敗?/p>
2.第三人未善意取得所有權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債務人支付了轉讓價款,但依據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未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權利人依法追回轉讓財產的,對因第三人已支付對價而產生的債務,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1)轉讓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轉讓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敗?/p>
三、代償取回權
1.可以行使代償取回權的情形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尚未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雖已交付給債務人但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qū)分的,權利人主張取回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不能行使代償取回權的情形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已經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已經交付給債務人且不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qū)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1)財產毀損、滅失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財產毀損、滅失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導致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敗?/p>
知識點來源: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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