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行為的界定_2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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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陳述行為的界定
1.最高人民法院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規(guī)定》將虛假陳述主要分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1)虛假記載,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中對相關財務數據進行重大不實記載,或者對其他重要信息作出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描述。
(2)誤導性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隱瞞了與之相關的部分重要事實,或者未及時披露相關更正、確認信息,致使已經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準確而具有誤導性。
(3)重大遺漏,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關于信息披露的規(guī)定,對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等應當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2.預測性信息
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預測、發(fā)展規(guī)劃等預測性信息與實際經營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為由主張發(fā)行人實施虛假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信息披露文件未對影響該預測實現的重要因素進行充分風險提示的;
(2)預測性信息所依據的基本假設、選用的會計政策等編制基礎明顯不合理的;
(3)預測性信息所依據的前提發(fā)生重大變化時,未及時履行更正義務的。
知識點來源: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24年《經濟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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