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申請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在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八章“重整申請”的學習中,“由破產清算程序轉為破產重整程序”曾考核過案例分析題,建議同學們跟隨郭守杰老師的課程與提煉認真梳理本節(jié)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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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第十三單元 重整程序與和解制度
【知 識 點】
重整申請
1.直接申請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由破產清算程序轉為破產重整程序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其他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2020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1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不得再轉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2023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2
重整申請可以在債務人有破產原因發(fā)生的可能時就提出,使債務人獲得更為充裕的挽救機會。
解釋3
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只享有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申請權,但不享有重整申請權。
表8-3 重整與和解的申請
重整 | 和解 | |
直接申請 | 債務人/債權人 | 債務人 |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后、宣告破產之前 | (1)債務人 (2)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 (3)其他債權人 | 債務人 |
注會考試時間愈發(fā)臨近,建議考生抓重點備考,上文知識點內容根據郭守杰老師《輕一基礎精講班》講義整理,郭守杰老師2024年主講的注會C雙名師輕松過關?班課程正在更新!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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