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三章第九單元有一個“動產質押”的概念,很重要。動產、不動產均可抵押。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所謂動產質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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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九單元 質權
【知 識 點】
動產質押
1.動產質權的設立
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相關鏈接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質物處分的限制
(1)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質權人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
(1)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4.及時行使質權請求權
(1)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2)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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