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經濟法中抵押財產范圍
注會經濟法動輒就有若干并列的概念需要熟悉甚至記憶。考生們在學習時也容易學了忘,看了混,需要反復鞏固,強化印象。在抵押財產范圍中,可以抵押的財產和禁止抵押的財產就有條項眾多的情況。以表格形式形成視覺記憶,更有助于區(qū)分和對比。
【重難點問題·20】抵押財產范圍
可以抵押的財產 |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
(1)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可以抵押 (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并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土地經營權,可以抵押 | |
禁止抵押的財產 |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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