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_2023年注會經濟法重要考點
注會經濟法科目考試客觀題趨于基礎化,主觀題趨于實務化。所以考生既要在備考時打牢基礎,也要能夠靈活運用知識點解題。下文為東奧為大家整理的第三章重要知識點,還有更多知識點內容點擊推薦閱讀獲取!

【知識點】留置權
【所屬章節(jié)】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十單元:留置權
留置權
考點01:留置權(★★★)(P77)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2022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1:
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事先排除留置權的適用。例如,甲、乙公司訂立保管合同,雙方事先約定,即使債務人甲公司不能按期支付保管費,債權人乙公司也不得行使留置權,該約定有效。
解釋2: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解釋:
所謂“同一法律關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者返還占有物的義務與留置所擔保的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因同一法律關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動產,并主張就該留置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以該留置財產并非債務人的財產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企業(yè)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留置第三人的財產,第三人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企業(yè)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務人以該債權不屬于企業(yè)持續(xù)經營中發(fā)生的債權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7.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相關鏈接:
動產質押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8.留置權的消滅原因
(1)債權消滅;
(2)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
(3)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留置權人接受。
考點02:擔保物權與訴訟時效(★★)(P66)
1.抵押權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抵押人以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留置權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對留置財產享有所有權的第三人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請求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并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質權
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后果,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權利質權,參照適用抵押權的規(guī)定;動產質權、以交付權利憑證作為公示方式的權利質權,參照適用留置權的規(guī)定。
解釋1:
以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解釋2: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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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會經濟法“留置權”知識點講解。2023年注會考試備考已經開始,從歷年試題來看,注會經濟法考點幾乎遍布整本教材,總體可以概括為覆蓋全面,突出重點。其中第三章本科目較為重點的內容,需要考生花費較多的時間去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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