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銀行本票
每天努力一點,就能看到不一樣的自己。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銀行本票
【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票據(jù)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支票和銀行本票
【知識點】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
1.銀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jù)。
根據(jù)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本票僅為銀行本票。
(1)匯票、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2)銀行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因為出票銀行自己是付款人。
2.銀行本票的出票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銀行本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①銀行本票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②銀行本票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為出票地。
(3)可以記載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如果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該銀行本票不得轉讓。
3.提示付款期限
(1)銀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2)銀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書人及其保證人)的追索權。
支票的付款人(出票人的開戶銀行)并未在票據(jù)上簽章,并非票據(jù)債務人。因此,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10日)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對于銀行本票而言,由于出票銀行(已經作為出票人在票據(jù)上簽章)是主債務人,持票人對出票銀行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自出票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銀行本票限于見票即付,持票人可以自出票之日起2個月內隨時提示付款。即使持票人未在2個月內提示付款,只要未超過2年,其付款請求權并未消滅。持票人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仍可以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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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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