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經(jīng)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抵押權
2021年注冊會計師備考階段肯定是要全力以赴的,大家在學習的時間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對重點難點進行梳理,抵押權這部門內容尤為重要,為了能夠讓同學們更好的學習此部分,為此小編整理了CPA經(jīng)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快來和小編一起開始學習吧。更多CPA經(jīng)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戳我查看>>>
【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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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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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先受償性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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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條款無效 |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相類比,流質條款也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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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性 |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shù)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jīng)抵押人書面同意時,抵押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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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性 |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
●可抵押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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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的效力
①抵押物轉讓限制
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者提存;
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②抵押權的保全
抵押人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shù)膿!换謴蛢r值且不提供擔保的,提前清償債務。
以上就是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抵押權的相關重要知識點。天子重英豪,文章教兒曹。萬般皆下品,惟有讀書高。注會考試時間為8月27日-29日,考生們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時間進行備考,爭取順利通過考試。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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