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偽造-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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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票據的偽造
【所屬章節(jié)】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三單元 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
【知識點】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偽造
一、票據的偽造(★★★)
【解釋1】票據偽造是指假冒或者虛構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而進行的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保證、背書)。
【解釋2】如果票據行為人指明本人(被代理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據上簽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權,也不構成票據偽造,而屬于無權代理。
1.偽造人
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被偽造人
(1)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2)在虛構他人名義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個真正的被偽造人,因此不存在相應的法律后果承擔問題。
3.真實簽章人
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實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權利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的真實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4.表見代行
一般情況下,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獲得了本人(被偽造人)的授權,則類推適用“表見代理”的規(guī)定,由本人(被偽造人)承擔票據責任。
5.錯誤付款
(1)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的錯誤付款
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據權利人,并且無重大過失,則付款人的付款行為與一般的付款具有同等的效力,即全部票據關系消滅。真正票據權利人的票據權利也因此而消滅,其只能根據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制度或者不當得利制度向獲得票據金額的當事人主張權利。
(2)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錯誤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盡審查義務,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據付款,或者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也不能免除責任。即票據關系并不因此而消滅,真正票據權利人的票據權利并不因此而消滅,各個票據債務人(包括承兌人)的票據責任并不因此而消滅。付款人的損失,只能另行根據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制度或者不當得利制度向獲得票據金額的當事人請求賠償或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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