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標的股票。票面利率。轉換期限。轉換價格。轉股比例。贖回條款。回售條款:回售條款是指可轉債持有者有權在約定的條件觸發(fā)時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將可轉債賣給發(fā)行企業(yè)的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22-02-18 15:03:56 查看全文>>
可轉換債券的基本要素:標的股票。票面利率。轉換期限。轉換價格。轉股比例。贖回條款。回售條款:回售條款是指可轉債持有者有權在約定的條件觸發(fā)時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將可轉債賣給發(fā)行企業(yè)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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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債的三種特性:
1、證券期權性
可轉換債券給予了債券持有者未來的選擇權,在事先約定的期限內,投資者可以選擇將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也可以放棄轉換權利,持有至債券到期還本付息。
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具有在未來按一定的價格購買普通股股票的權利,因為可轉換債券具有買入期權的性質。
2、資本轉換性
(1)可轉換債券在正常持有期,屬于債權性質;
(2)轉換成股票后,屬于股權性質;
證券期權性:可轉換債券實質上是一種未來的買入期權。
資本轉換性:在正常持有期,屬于債權性質;轉換成股票后,屬于股權性質。
贖回與回售:一般會有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
可轉換公司債券負債成分公允價值=該可轉換公司債券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面值×復利現值系數+利息×年金現值系數。
復利終值系數與年金現值系數采用實際利率計算:
買賣雙方的成交價格-債券成分的公允價值=權益成分的公允價值。
優(yōu)點:
籌資靈活性
資本成本較低
籌資效率高
缺點:
存在不轉換的財務壓力
存在回售的財務壓力
有的可轉換債券附有回售條款,規(guī)定當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持續(xù)低于轉股價(即按約定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債券持有人可以把債券按約定條件回售給債券發(fā)行人??赊D換債券的發(fā)行人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一些可轉換債券在發(fā)行時附有強制贖回條款,規(guī)定在一定時期內,若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高于轉股價達到一定幅度并持續(xù)一段時間時,發(fā)行人可按約定條件強制贖回債券。
T日為網上申購日,T+2日為中簽繳款日。T+2日當天15時前確保賬戶可用資金充足。注意:投資者連續(xù)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自第三次放棄認購的次日起6個月(按180個自然日計算,含次日)內不得參與新股、可轉債、可交換債的申購,放棄認購的次數按照投資者實際放棄認購的新股、可轉債、可交換債次數合并計算。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fā)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xù)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fā)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fā)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yè)發(fā)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fā)行人的權利,發(fā)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按照轉股權是否與可轉換債券分離分類
1、不可分離的可轉換債券:其轉股權與債券不可分離,持有者直接按照債券面額和約定的轉股價格,在約定的期限內將債券轉換為股票。
2、可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在發(fā)行時附有認股權證,是認股權證和公司債券的組合,又被稱為“可分離的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發(fā)行上市后公司債券和認股權證各自獨立流通、交易。
可轉換債券的籌資特點:
1、優(yōu)點
(1)籌資靈活性:將傳統(tǒng)的債務籌資功能和股票籌資功能結合起來,籌資性質和時間上具有靈活性
(2)資本成本較低: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低于同一條件下普通債券的利率,降低了公司的籌資成本;此外,在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時,公司無需另外支付籌資費用,又節(jié)約股票的籌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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