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的四種情況分別是債權意思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公示要件主義、物權形式主義。債權意思主義是指法律認定以債權法上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登記對抗主義是指未經登記,物權的變動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公示要件主義是指當物權因法律行為發(fā)生變動時,當事人除了有債權合意之外,尚需要進行登記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進行公示,方發(fā)生效力。等等。
更新時間:2025-12-25 11:42:35 查看全文>>
物權變動的四種情況分別是債權意思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公示要件主義、物權形式主義。債權意思主義是指法律認定以債權法上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登記對抗主義是指未經登記,物權的變動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公示要件主義是指當物權因法律行為發(fā)生變動時,當事人除了有債權合意之外,尚需要進行登記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進行公示,方發(fā)生效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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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屬于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標的物的使用價值)。
用益物權的特征:
(1)用益物權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限定物權;
(2)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以對物之占有為前提;
(3)用益物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
(4)用益物權的客體包括不動產和動產。
物權的效力有物權的支配效力、物權的排他效力、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物權的妨害排除效力。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以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的意志實現(xiàn)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xié)助,屬于支配權。而債權屬于請求權,其實現(xiàn)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2)排他性
物權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而債權具有兼容性,同一標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買賣合同,幾個買賣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絕對性
有償出讓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其中,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
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業(yè)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50年;
④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
⑤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共有物的處分和分割區(qū)分:
共有物的處分是指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內容包括:共同共有的處分,按份共有的處分,無權處分的處理規(guī)則。
共有物分割是指將共有物從共有狀態(tài)通過分割的方式轉化為各共有人單獨所有。對共有物進行分割時,有協(xié)議的依協(xié)議進行,協(xié)議不成時,則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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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權具有物權性:留置權是一種物權。留置權系以留置物為標的的權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
2、留置權具有法定性: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依照法律規(guī)定而直接產生,不得依當事人的協(xié)議而設立。
3、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是物權,特別是擔保物權的共性。留置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當然具有不可分性。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如果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權。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不得用于抵押的財產
(1)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2)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的條件
①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②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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