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區(qū)別:概念不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主體不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政府。等等。
更新時間:2025-12-27 11:07:30 查看全文>>
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區(qū)別:概念不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主體不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集體土地來進行建設的,而國有土地權的主體則是政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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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納稅義務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1)基本計算公式:全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2)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的稅額計算公式:全年應納稅額=證書確認應稅土地面積或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50%。
一、計稅依據(jù)具體規(guī)定
納稅義務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按下列方法確定:
(1)凡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fā)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jù)實申報土地面積,據(jù)以納稅,等到核發(fā)土地使用證書以后再作調整。
(4)對在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guī)定征收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qū)別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后,要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屬于土地買賣的一級市場。轉讓方是國家(國家對自己征稅沒有意義),受讓方是土地使用者,所以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但是受讓方要繳納契稅。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使用權后,再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屬于土地買賣的二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轉讓方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受讓方要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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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的計稅依據(jù)
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稅率:3%-5%的幅度比例稅率。
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jù)×稅率
契稅的計稅依據(jù)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成交價格。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不等時,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jīng)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土地使用權轉讓增值稅稅率為9%。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獲得方式有兩種:出讓和劃撥。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jīng)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土地使用權攤銷會計分錄:
借:生產成本(用于產品生產的無形資產)
管理費用(管理用的無形資產)
其他業(yè)務成本(出租的無形資產)
貸:累計攤銷
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需要在估計使用壽命內采用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則不需要攤銷,但至少于每一會計期末進行減值測試。
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能夠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jīng)濟利益的預期實現(xiàn)方式。包括直線法和生產總量法等。無法可靠確定其預期實現(xiàn)方式的,一般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出資形式是土地使用權的制度:出資人以“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權利負擔(如設定了抵押擔保)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該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出資形式事后貶值的制度是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資形式未依法評估的制度是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股東出資形式基本規(guī)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根據(jù)我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yè)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
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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