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審計證據可靠性的依據有: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以文件、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傳真件或復印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更新時間:2025-12-30 14:28:16 查看全文>>
判斷審計證據可靠性的依據有: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以文件、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傳真件或復印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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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包括充分性(數(shù)量要求)和適當性(質量要求)兩大特征。
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shù)量的衡量。
影響因素:
(1)確定的樣本量。
(2)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即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所需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多。
(3)審計證據質量,即審計證據質量越高,所需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少。
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
充分性(數(shù)量要求)和適當性(質量要求)是審計證據的兩大特征。
(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1.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shù)量的衡量,主要與注冊會計師確定的樣本量有關;
2.審計證據的數(shù)量受注冊會計師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影響,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多;
3.審計證據的數(shù)量受審計證據質量的影響,質量越高,需要的證據可能越少;
4.注冊會計師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二)審計證據的適當性
實際執(zhí)行的重要性通常為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的50%至75%。注冊會計師無需通過將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平均分配或按比例分配至各個報表項目的方法來確定實際執(zhí)行的重要性,而是根據對報表項目的風險評估結果,確定一個或多個實際執(zhí)行的重要性。
審計含義理解要點:
1、審計的用戶是財務報表的預期使用者,即審計可以用來有效滿足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的需求。
2、審計的目的是改善財務報表的質量或內涵,增強預期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信賴程度,即以合理保證的方式提高財務報表的質量,而不涉及為如何利用信息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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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的評估與審計證據、審計風險、審計意見都存在密切的關系,在執(zhí)業(yè)中,注冊會計師必須運用職業(yè)判斷能力對被審計單位的重要性作出合理的判斷。注冊會計師在對重要性作出判斷時必須考慮如下幾個因素:
1、以往的審計經驗。
2、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財務會計的要求。
3、被審計單位的性質、經營規(guī)模和業(yè)務范圍。
4、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的評估結果。
5、錯報漏報的性質。
6、會計報表各項目的性質及其相互關系。
用作實質性程序的總體要求:
當使用分析程序比細節(jié)測試能更有效地將認定層次的檢查風險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時,注冊會計師可以考慮單獨或結合細節(jié)測試,運用實質性分析程序。
相對于細節(jié)測試而言,實質性分析程序能夠達到的精確度可能受到種種限制,所提供的證據在很大程度上是間接證據,證明力相對較弱。從審計過程整體來看,注冊會計師不能僅依賴實質性分析程序,而忽略對細節(jié)測試的運用。
若審計師就同一審計目標發(fā)出向多位被詢證人進行函證,則應在收到回函后,編制《函證結果匯總表》作為綜合性的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并記錄對函證結果做出的評價。
注冊會計師應當調查不符事項,以確定是否表明存在錯報。
當識別出錯報時,注冊會計師需要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的規(guī)定評價該錯報是否表明存在舞弊。
不符事項可以為注冊會計師判斷來自類似的被詢證者回函的質量及類似賬戶回函質量提供依據(是否影響“回函質量”)。
如果在合理的時間內沒有收到詢證函回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必要時再次向被詢證者寄發(fā)詢證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被詢證者聯(lián)系,要求作出回應或再次寄發(fā)詢證函。如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替代審計程序應能提供與函證同樣效果的審計證據。如識別出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且認為積極式函證是必要程序,則下列情況下,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所需要的審計證據:可獲取的佐證管理層認定的信息只能從外部獲得;存在特定舞弊風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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