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和無權代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尚未生效,須經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一旦追認,則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生效;權利人拒絕追認,則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無效。
更新時間:2025-12-16 09:58:22 查看全文>>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和無權代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尚未生效,須經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一旦追認,則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生效;權利人拒絕追認,則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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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交易行為是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內幕交易行為的基本行為形態(tài):(1)自己買賣相關證券;(2)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3)自己未買賣,也未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但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接受內幕信息者依此買賣證券。
內幕信息: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fā)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fā)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主要指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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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有:
1.登記生效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2.登記對抗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尚未生效,須經權利人同意或追認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則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無效。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直接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①相對人的催告權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脅迫和欺詐。
1、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有:
(1)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依法撤銷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如果撤銷權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將終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銷;而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即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2)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而對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確認,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主動宣告其無效。
(3)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可以選擇撤銷,也可以選擇不撤銷);但一經依法撤銷,自行為開始時無效;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則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4)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行使有時間限制,而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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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它反映了權利主體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法律關系主體要自己參與法律活動,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行為能力必須以權利能力為前提,無權利能力就談不上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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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一般原則,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沒有寫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與普通法律條文同樣可直接適用。根據《民法典》,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1、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相互之間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2、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自愿從事民事活動,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及其設立、變更和終止,自覺承受相應的法律后果。
3、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要秉持公平理念,公平、平允、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誠信原則,是指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包括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該秉持誠實、善意,不詐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諾言。
5、公序良俗原則,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各種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6、綠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民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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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講解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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