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可以劃分為四種樣態(tài)。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和未生效??沙蜂N民事法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如果撤銷權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將終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銷;而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即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更新時間:2025-12-30 17:14:48 查看全文>>
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可以劃分為四種樣態(tài)。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和未生效??沙蜂N民事法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如果撤銷權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將終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銷;而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即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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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物權的分類有:
(1)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民法典》規(guī)定的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
(3)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以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的意志實現(xiàn)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xié)助,屬于支配權。而債權屬于請求權,其實現(xiàn)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民法上的物名詞解釋是《民法典》上的物僅指有體物,行為、智力成果(包括電腦程序)以及各項權利等均不屬于物權的客體。《民法典》上的物應具有可支配性,能為人力所支配并滿足人的需要。因此,不能為人力所支配(如太陽、月亮、星星等)或者不為人所需之物(如汽車尾氣),不屬于《民法典》上的物。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物權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有體性
(2)可支配性
(3)在人的身體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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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物有哪些類型
民法上的物有不動產和動產。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
(1)有體性
《民法典》上的物僅指有體物,行為、智力成果(包括電腦程序)以及各項權利等均不屬于物權的客體。行為屬于債權的客體,智力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客體。需要說明的是,某些權利經法律特別規(guī)定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如以股權、票據(jù)權利等出質構成權利質權,也稱“準質權”。
(2)可支配性
《民法典》上的物應具有可支配性,能為人力所支配并滿足人的需要。因此,不能為人力所支配(如太陽、月亮、星星等)或者不為人所需之物(如汽車尾氣),不屬于《民法典》上的物。
(3)在人的身體之外
人是權利主體,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但人體器官脫離人的身體之后,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
民事法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對于自己因違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或者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人身權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
一、民事責任的特征
1、民事責任是以民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產生的法律責任;
2、民事責任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責任;
3、民事責任是具有制裁性的法律責任;
4、民事責任主要是具有財產性的法律責任;
5、民事責任主要是具有補償性的責任,也包括一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民法上的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一般原則,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沒有寫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與普通法律條文同樣可直接適用。根據(jù)《民法典》,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1、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相互之間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2、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有權根據(jù)自己的意愿,自愿從事民事活動,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及其設立、變更和終止,自覺承受相應的法律后果。
3、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要秉持公平理念,公平、平允、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誠信原則,是指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包括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該秉持誠實、善意,不詐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諾言。
5、公序良俗原則,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各種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6、綠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民法的概念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智力發(fā)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為后果的法律主體。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
1、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8周歲,但是不包括18周歲);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自然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即自然人依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根據(jù)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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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講解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怎么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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