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更新時間:2025-12-19 12:21:56 查看全文>>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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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效力: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該條款規(guī)定的是“利他合同”,在利他合同中,雖然第三人并非合同的當事人,但是合同的效力可以拓展到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取得履行請求權。利他合同的構成要件:(1)必須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2)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包括: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民法典》規(guī)定的締約過失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1)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r償責任;
(3)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協(xié)商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和隨時解除。
1.協(xié)商解除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約定解除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qū)別是:
1、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fā)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fā)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fā)生效力,即不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fā)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適用的范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xié)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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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合同一旦簽約,具有國家法律保護。
合同解除的程序
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1)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合同一旦簽約,具有國家法律保護。合同解除分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1、合意解除,是指根據(jù)當事人的事先約定或者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是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而解除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第94 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承攬合同解除的后果,應當賠償損失。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承攬合同的第三人是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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