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股份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于法律規(guī)定的數目,如法國規(guī)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更新時間:2022-03-25 15:02:14 查看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股份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于法律規(guī)定的數目,如法國規(guī)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更新時間:2022-03-25 15:02:14 查看全文>>
股份轉讓的限制性條件是:
1.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轉讓,不受25%的比例限制。
(3)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轉讓的限制性有:
1.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轉讓,不受25%的比例限制。
(3)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條件是:
(1)充分說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和增強持續(xù)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yè)競爭、增強獨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1期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須經注冊會計師專項核查確認,該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將通過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guī)正被中國證監(jiān)會立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guī)的行為已經終止?jié)M3年,交易方有助于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4)充分說明并披露上市公司發(fā)行股份所購買的資產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并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權屬轉移手續(xù);
(5)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等等。
更多相關知識請點擊:
公司股份回購的情形有: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4)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5)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股份轉讓的限制性條件有:
1.轉讓場所的限制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發(fā)起人
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zhí)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
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zhí)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公司決議的效力類型有:
1.決議不成立
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主張決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2)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3)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
(4)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通過比例的;
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更多相關知識請點擊:
監(jiān)事會的職權有: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6)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
最新知識問答
名師講解股份公司
知識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