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依法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權、名、責)。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經(jīng)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使一定行政職權的特定社會組織(被授權的組織)。
更新時間:2022-11-25 11:09:43 查看全文>>
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依法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權、名、責)。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經(jīng)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使一定行政職權的特定社會組織(被授權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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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主體是依法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權、名、責)。
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經(jīng)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使一定行政職權的特定社會組織(被授權的組織)。
特征:
1、行政主體是社會組織(而非個人)
任何個人,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是享有行政權力的組織(權)
3、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名)
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范圍:
1、行政立法權
行政主體制定和發(fā)布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權力,并不是所有行政主體都享有行政立法權。
2、行政解釋權
行政主體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未明確規(guī)定的事項作出具體說明和補充的權力(行政立法權的補充)。
3、行政決定權
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中的具體事宜的處理權,如: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以及一定條件下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權力。
行政行為的主體有行政機關和經(jīng)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使一定行政職權的特定社會組織(被授權的組織)。
行政主體是依法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權、名、責)。
特征:
1、行政主體是社會組織(而非個人)
任何個人,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是享有行政權力的組織(權)
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特征:
1、公益性
行政職權的設定與行使不是以行政主體自身的利益為目的,而是以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為目的。
2、優(yōu)益性
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時依法享有的優(yōu)先權和受益權,合稱行政優(yōu)益權。
行政優(yōu)益權,是國家為確保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職權,切實地履行職責,圓滿實現(xiàn)公共利益的目標,以法律、法規(guī)等形式賦予行政主體享有各種職務上或物質(zhì)上優(yōu)益條件的資格。
3、支配性
行政主體的權利:行政立法權;行政決策權;行政決定權;行政命令權;行政執(zhí)行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行政司法權。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
行政公開原則是指將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jù)、過程和結(jié)果向相對人和公眾公開,使相對人和公眾知悉。
行政公開原則的基本涵義是:
1、政府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的標準、條件、程序應依法公布,讓相對人依法查閱、復制;
3、有關行政會議、會議決議、決定以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情況,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允許新聞媒體依法采訪、報道和評論。
行政公開原則基本要求: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開。
行政主體的類型:
一、行政機關
(一)中央行政機關
(二)地方行政機關
二、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一)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一)行政職權的特征
1、具有權力的一般屬性:強制性、命令性、執(zhí)行性
2、公益性
3、優(yōu)益性
4、支配性
5、不可自由處分性
(二)行政職權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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