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guī)定》是為依法實施海事行政許可,維護海事行政許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規(guī),2016年9月2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3號公布《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guī)定〉的決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更新時間:2023-01-23 10:05:30 查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guī)定》是為依法實施海事行政許可,維護海事行政許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規(guī),2016年9月2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3號公布《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guī)定〉的決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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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填寫說明:
本申請書依據(jù)《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設置;
適用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時使用。
填寫要求:
本申請書需經(jīng)申請人簽章,方為有效;申請人是個人的,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的可以撤銷。
行政許可信息指的是公司取得由政府發(fā)給的許可證照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zhì)內(nèi)容的真實性負責。
行政許可決定書是指在經(jīng)過審查程序后,便進入決定程序。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法定的行政機關;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被委托的行政機關。
行政許可主體是行政許可行為的實施者,它的設置狀況不僅直接關系到行政許可的實施效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也關系到行政許可活動的效率。
行政許可的范圍
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宏觀調(diào)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力的事項。
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zhì)的事項。
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chǎn)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可以設立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guī)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guī);省級政府規(guī)章(臨時性)。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確立了行政許可必須遵循的六項基本原則,即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監(jiān)督原則。
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
1、聽證通知: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關聽證時間、地點,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審查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計意見的證據(jù)、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jù),并進行申辯和質(zhì)證。
5、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許可的范圍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宏觀調(diào)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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