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其他:強制履行兵役義務、強制戒毒、強制收購、強制教育。
更新時間:2022-02-18 10:47:40 查看全文>>
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其他:強制履行兵役義務、強制戒毒、強制收購、強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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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立
調查
立后,行政執(zhí)法人員必須對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并依法搜集證據(jù)。
調查時行政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證件。
檢查、調查和詢問應制作筆錄。
依法采取調查、檢查措施。
稅務違法件審理程序
1.凡由稽查直接查處的件以及下級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根據(jù)規(guī)定報請省局稽查局審理的件,均先由省局稽查局審理部門進行審理,提出審理意見。審理結束后,由承辦人員出具審理報告,審理報告連同卷中的材料一并提請稽查局局長審定。
稽查局局長在接到審理部門報送的審理報告及有關材料后應召開稽查局局長會議進行會審,審核討論審理部門上報的審理報告,并批準下達稅務處理決定。
稅收違法件提請和受理:
第十三條稽查部門應當在內部審理程序終結后5日內,將重大稅務件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稽查部門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稽查部門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件,應當提交以下件材料:
(一)重大稅務件審理卷交接單;
(二)重大稅務件審理提請書;
(三)稅務稽查報告;
行政處罰裁量權,就是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職權范圍內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處罰、給予什么處罰的權限。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guī)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執(zhí)法文書的基本要求:
1.主體:制作行政執(zhí)法文書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具有很強的法定性。
2.職權:行政執(zhí)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制作并使用。
3.內容:行政執(zhí)法文書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行政執(zhí)法文書本身的存在、文書規(guī)格以及文書內容構成的設計,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
4.程序、形式由行政機關統(tǒng)一制定,一經(jīng)形成,認真、嚴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行政執(zhí)法文書的功能: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xù)狀態(tài),是指行為人基于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xù)實施數(shù)個獨立的同一種類的行政違法行為;繼續(xù)狀態(tài),是指一個違法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xù)。
行政處罰的創(chuàng)設權限及其劃分行政處罰的創(chuàng)設權限,也就是何級國家機關擁有分配行政處罰機關與行政相對一方權利義務的權限。根據(jù)現(xiàn)代法制理論,凡賦予公民權利、或設定公民義務,均需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或由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guī)。
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必須公布;未經(jīng)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jù)。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5.監(jiān)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1)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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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講解稅務行政處罰的強制執(zhí)行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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