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有稅收管轄權的重疊。稅收管轄權重疊的形式有: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居民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重疊。
更新時間:2022-10-14 16:02:21 查看全文>>
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有稅收管轄權的重疊。稅收管轄權重疊的形式有: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居民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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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賬戶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賬戶:
(1)投資機構的股權或者債券權益,包括私募投資基金的合伙權益和信托的受益權;
(2)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非居民和非居民金融賬戶:
非居民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yè)(包括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lián)機構。
非居民金融賬戶是指在我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由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賬戶。金融機構應當在識別出非居民金融賬戶之日起將其歸入非居民金融賬戶進行管理。
消極非金融機構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機構:
投資機構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機構:
①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50%以上來源于為客戶投資、運作金融資產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xù)期間計算。
②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50%以上來源于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且由存款機構、托管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或者上述第①條所述投資機構進行管理并作出投資決策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xù)期間計算。
③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以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為目的而設立的投資實體。
特定的保險機構是指開展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者年金業(yè)務的機構。
金融資產包括證券、合伙權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險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資產的權益,前述權益包括期貨、遠期合約或者期權。金融資產不包括實物商品或者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
非居民和非居民金融賬戶:
受雇所得的一般征稅原則是應在締約國一方居民個人從事受雇活動的所在國(地區(qū))征稅。(來源國擁有優(yōu)先征稅權)
受雇所得要在來源國(即勞務發(fā)生國)獲得免稅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反之,只要有一個條件未符合,就構成在來源國的納稅義務。(來源國應給予免稅,居民國獨占征稅權)
這三個條件是:
(1)居民個人在有關歷年中或會計(財政、納稅)年度中或任何12個月(任何365天)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xù)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2)該項報酬由并非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3)該項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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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免稅:
我國簽訂的稅收協(xié)定中,對于個別國家,來源國放棄股息所得征稅權,即我國居民取得的股息所得享受協(xié)定免稅待遇。
在適用股息條款時,存在受益所有人的問題。當股息所得的居民符合協(xié)定關于“受益所有人”的規(guī)定,并滿足一定條件時,來源國才會放棄對該股息所得的征稅權。
股息是指根據股份或非債權關系分享利潤的權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潤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法律,視同股份所得同樣征稅的其他公司權利取得的所得。簡單來說,股息是被投資公司所做的利潤分配,股息支付不僅包括每年股東會議所決定的利潤分配,也包括其他貨幣或具有貨幣價值的收益分配。股息還包括締約國按防止資本弱化的規(guī)定調整為股息的“利息”。
股息優(yōu)惠稅率:
(1)我國簽訂的稅收協(xié)定中明確了居民國和來源國對股息都有征稅權,來源國即指分配股息的公司所在國。一般而言,來源國基于稅收協(xié)定對股息所得實行限制性稅率。
(2)一般而言,來源國基于稅收協(xié)定對股息所得實行限制性稅率,具體稅率規(guī)定如下:①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業(yè)除外),并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5%。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基本條件包括:
(1)企業(yè)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guī)定計算而繳納的稅額。
(2)繳納的屬于企業(yè)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而不拘泥于名稱。在不同的國家,對于企業(yè)所得稅的稱呼有著不同的表述,如法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等。判定是否屬于企業(yè)所得稅性質的稅額,主要看其是否是針對企業(yè)凈所得征收的稅額。
(3)限于企業(yè)應當繳納且已實際繳納的稅額。稅收抵免旨在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僅限于企業(yè)應當繳納且已實際繳納的稅額(除另有饒讓抵免或其他規(guī)定外)。
(4)可抵免的企業(yè)所得稅稅額,若是稅收協(xié)定非適用所得稅項目,或來自非協(xié)定國家的所得,無法判定是否屬于對企業(yè)征收的所得稅稅額的,應層報國家稅務總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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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稅額抵免計算的基本項目有哪些
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確認:
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yè)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guī)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1.不應作為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guī)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2)按照稅收協(xié)定規(guī)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3)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4)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采用簡易辦法須遵循“分國不分項”原則,適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的兩種情況:
定率12.5%——取得真實發(fā)生的憑證或證明,但無法準確確認,且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qū))的實際有效稅率高于12.5%;
白名單——列出法定稅率明顯高于我國的境外所得來源國(地區(qū))名單,按我國規(guī)定稅率計算抵免限額。
國際反避稅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防止通過納稅主體國際轉移進行國際避稅的一般措施:
對自然人利用移居國外的形式規(guī)避稅收,有的國家規(guī)定,必須屬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認,方可脫離與本國的稅收征納關系,而對“部分的”和“虛假的”移居則不予承認。
對法人利用變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規(guī)避稅收負擔,有的國家對法人的國際轉移給予有條件的允許。
防止通過征稅對象國際轉移進行國際避稅的一般措施:國際關聯(lián)企業(yè)之間的財務收支活動、利潤分配形式體現著“集團利益”的特征,對這種避稅活動給予限制,關鍵是應堅持“獨立競爭”標準,即按照有關聯(lián)的公司任何一方與無關聯(lián)的第三方公司,各自以獨立經濟利益和相互競爭的身份出現,在相同或類似的情況下,從事相同或類似的活動所應承擔或歸屬的成本、費用或利潤來考查、衡量某個公司的利潤是否正常,是否在公司之間發(fā)生了不合理的安排。凡是符合“獨立競爭”標準的,在征稅時就可以承認,否則,要按照這一標準進行調整,這樣就可以達到防止避稅的目的。
轉讓定價調整:對關聯(lián)企業(yè)之間銷售貨物或財產的定價問題,一直是防止國際避稅的一個焦點。其中關鍵環(huán)節(jié)是確定一公平的價格,以此作為衡量納稅人是否通過轉讓定價方式,壓低或抬高價格,規(guī)避稅收。美國在《國內收入法典》中規(guī)定,關聯(lián)企業(yè)或公司彼此出售貨物或財產時,財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公平價格,就是比照彼此無關聯(lián)各方,在同等情況下,出售同類貨物或財產付出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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