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個人所得稅扣除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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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個人所得稅扣除范圍:
個人通過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捐贈”),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扣除方法:
(1)限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30%
①居民個人發(fā)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
②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
(2)全額扣除
①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農村義務教育、教育事業(yè)、紅十字事業(yè)、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地震災區(qū)等事業(yè)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②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中國醫(yī)藥衛(wèi)生事業(yè)發(fā)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fā)展基金會、中國老齡事業(yè)發(fā)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等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符合條件的,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③個人捐贈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的資金和物資支出可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④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⑤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yī)院捐贈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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