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有哪些法律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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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法律淵源:
1.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注意制定主體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
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一般法律)
法律保留原則: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
3.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制定(行使行政立法權)
(1)效力僅次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章。
(2)授權立法: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guī)。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但授權決定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6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
【提示】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不得授權立法。
4.地方性法規(guī)
(1)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qū)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qū)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省級、省會、特區(qū)、國批市”)
(2)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城鄉(xiāng)建設與管理、環(huán)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設區(qū)的市”)
5.部門規(guī)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
(1)效力等級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
(2)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guī)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guī)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6.地方規(guī)章: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
7.民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1)自治區(qū)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準后生效。
(2)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8.其他淵源
(1)國際條約、國際協(xié)定(涉及國內行政管理的部分)。
(2)對行政活動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解釋。
(3)行政機關制定和經公告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
行政法的淵源,是指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外部表現(xiàn)形式和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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