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是什么
精選回答
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xiàn)約定的情形,債權人就擔保物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yōu)先于(擔保人之普通債權人)受償的他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擔保物權特征
1.從屬性
(1)成立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以主債權債務的存在或者將來存在為前提,主債權不存在,擔保物權無從成立。
(2)移轉上的從屬性,債權轉讓時,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債權人與物保人另有約定,擔保物權隨同債權轉讓。不動產抵押權隨債權轉讓,不以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為要件;動產質權隨債權轉讓,不以交付質物為要件。
(3)效力上的從屬性,主債權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而非擔保責任。
(4)消滅上的從屬性:主債權債務全部消滅的,擔保物權消滅。若主債權部分消滅,因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擔保物權并不消滅。
2.物上代位性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的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3.不可分性
(1)擔保物部分滅失的,剩余部分仍然擔保全部債權;擔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個部分仍各擔保全部債權。
(2)被擔保債權部分消滅的,債權人仍對擔保物的全部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債權部分轉讓或者分割的,各債權人就其分得或受讓的債權仍對擔保物的全部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3)擔保物權設定后,擔保物價值增加的,抵押人、質押人無權請求減少擔保物;擔保物的價值因不可歸責于抵押人、質押人的原因減少的,擔保人無義務提供補充擔保。
擔保物權的特性
1.從屬性: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不可分性:
⑴主債權被分割
被擔保的債權即使被分割、部分清償或消滅,擔保物權仍為擔保各部分的債權或余存的債權而存在。
⑵主債務被分割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移:
①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債權人請求以該擔保財產擔保全部債務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主張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⑶擔保標的物被分割
擔保標的物即使被分割或部分滅失,分割后各部分或余存的部分擔保物,仍為擔保全部債權而存在。
3.物上代位性: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4.補充性:
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擔保物權補充性的擔保功能才會發(fā)動,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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