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犯罪既遂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犯罪既遂。
【內容導航】:
(一)犯罪既遂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3篇第一章刑法基本理論第三節(jié)犯罪形態(tài)的內容。
【基礎考點】: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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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含義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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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犯 |
實際發(fā)生法定危害結果即為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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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犯 |
法定的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危險狀態(tài)出現(xiàn)即為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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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犯 |
只要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即為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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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動犯 |
只要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為既遂 (舉動犯不存在犯罪未遂) |
【解釋1】例如“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原規(guī)定為“生產(chǎn)、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按這一規(guī)定,屬于危險犯;但《刑法修正案(八)》第23條將其修正為“生產(chǎn)、銷售假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按這一規(guī)定,屬于行為犯。
【解釋2】大多數(shù)涉稅犯罪是結果犯,都有起刑數(shù)額、比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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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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