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時間已確定為2013年6月22日至23日,小編提醒廣大注稅考生各省市已開始陸續(xù)公布2013年注稅考試報名時間,要趁早復習,一步一步穩(wěn)紮穩(wěn)打,考試前才能從容不迫,F(xiàn)階段可以進入注稅第一輪復習,復習目標為熟悉所報科目每章節(jié)的知識點,消除陌生感,將較難知識點進行初步消化。以下是《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五章行政復議第六節(jié)稅務行政復議的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供學員們參考。
第五章 投資管理
第六節(jié) 稅務行政復議
六、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大綱要求:掌握)
1.稅務行政復議聽證
(1)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3)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應當確認聽證筆錄內容;行政復議聽證筆錄應當附卷,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案件的依據(jù)之一。
2.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實或理由重新申請復議。
3.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但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以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此限制。
4.推定撤銷制度
被申請人未依法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決定撤銷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5.申請人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對財產(chǎn)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chǎn)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責任編輯:yanlan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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