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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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計算方式主要取決于征稅對象的特性和政策目標,通常包括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和復合計征三種方式。
一. 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的消費稅應納稅額等于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乘以消費稅比例稅率。具體公式為:
應納消費稅稅額=銷售額(同類消費品售價、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
銷售額的確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而發(fā)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需要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征收率)。
二. 從量計征
從量計征的消費稅應納稅額等于應稅消費品銷售數(shù)量乘以單位稅額。具體公式為:
應納消費稅稅額=銷售數(shù)量(移送使用數(shù)量、交貨數(shù)量、進口數(shù)量)×單位稅額
這種方式更側重于對消費數(shù)量的調控,與商品價格無直接關系。適用于一些特定消費品,如卷煙、白酒、黃酒、啤酒、汽油、柴油等。
三. 復合計征
復合計征則是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的結合,即既考慮銷售額也考慮銷售數(shù)量。具體公式為:
應納消費稅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
這種方式在特定情況下能更全面地反映消費品的消費情況,并據(jù)此進行稅收調控。例如,白酒消費稅就屬于復合計征,其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
四. 特殊情況處理
1.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用于其他方面的,應當納稅。如果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或(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shù)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復合計稅)。
2.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繳義務人,在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如果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或(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shù)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復合計稅)。
3. 進口應稅消費品:
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或(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shù)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復合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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