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一》基礎考點:一般計算方法——從價與從量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一》基礎考點:一般計算方法——從價與從量。
【內容導航】:
(一)銷售額的確定
(二)特殊情形下銷售額的確定
(三)銷售數(shù)量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六章資源稅第五節(jié)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基礎考點】:一般計算方法——從價與從量
原油、天然氣應納資源稅從價定率計算: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其他資源從量定額計算:
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適用的定額稅率
(一)銷售額的確定
從價定率計算資源稅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計算方法,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二)特殊情形下銷售額的確定
1.納稅人開采應稅產品由其關聯(lián)單位對外銷售的,按其關聯(lián)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新增)
2.納稅人既有對外銷售應稅產品,又有將應稅產品自用于除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則自用的這部分應稅產品,按納稅人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平均價格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新增)
3.納稅人將其開采的應稅產品直接出口的,按其離岸價格(不含增值稅)計算銷售額征收資源稅。(新增)
4.視同銷售的銷售額:
應當征收資源稅的視同銷售的自產自用產品,包括用于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兩部分。(新增)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按下列順序確定: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三)銷售數(shù)量
從量定額的稅額計算--適用于除了原油、天然氣之外的應稅資源的稅額計算。
所稱銷售數(shù)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shù)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shù)量。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shù)量或移送使用數(shù)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shù)量為課稅數(shù)量。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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