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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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目核算事業(yè)單位按照合同規(guī)定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預收的款項。
2.單位預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或“現(xiàn)金”科目,貸記本科目;貨物銷售實現(xiàn)(勞務兌現(xiàn))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作相反會計分錄。
3.預收賬款業(yè)務不多的單位,也可將預收的賬款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的貸方,不設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購買單位設置明細賬。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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