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發(fā)生減值應該如何處理?
答:一般情況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發(fā)生減值的分錄可表示為:
借:資產(chǎn)減值損失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其中:
“資產(chǎn)減值損失”科目的金額=減值時的公允價值-減值時的攤余成本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累計公允價值變動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減值時的公允價值-減值前的賬面價值,也可以通過倒擠得到。
如果在減值前,賬面價值大于初始成本(此時相關資本公積為貸方余額),因為特殊原因公允價值急劇下降,發(fā)生減值,此時資本公積的貸方數(shù)應從借方轉出。
分錄可以表示為:
借:資產(chǎn)減值損失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確認減值后,以后期間價值回升時,一般是可以轉回的。
其中可供出售權益工具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的,轉回的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可供出售債務工具的減值損失的轉回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chǎn)減值損失。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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