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季】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項租賃協(xié)議,將其原先自用的一棟寫字樓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租賃期開始日為2×19年3月31日。2×19年3月31日,該寫字樓的賬面余額為25000萬元,已計提累計折舊為5000萬元,公允價值為23000萬元,甲公司對該項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xù)計量。假定轉換前該寫字樓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相等,稅法規(guī)定,該寫字樓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2×19年12月
正確答案:
2×19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的計稅基礎=(25000-5000)-(25000-5000)/10×9/12=18500(萬元),選項A錯誤;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為24000萬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4000-18500=5500(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5500×25%=1375(萬元),選項B正確;2×19年3月31日寫字樓賬面價值為23000萬元,計稅基礎=25000-5000=20000(萬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3000-20000=3000(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3000×25%=750(萬元),因轉換時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的差異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所以遞延所得稅負債對應科目也為其他綜合收益,2×19年3月31日因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應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為2250萬元,選項C錯誤;計入所得稅費用的金額=1375-750=625(萬元),選項D正確。
其他資產的計稅基礎
知識點出處
第二十章 所得稅
知識點頁碼
2020年考試教材第384,385頁
其他資產的計稅基礎
遞延所得稅負債確認的一般原則
遞延所得稅負債確認的一般原則
所得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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