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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文 號:頒發(fā)日期:2018-01-25
地 區(qū):行 業(yè):時效性:
對財產(chǎn)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diào)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nèi),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賠償金。
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shù)某绦?,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nèi)。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guī)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第四十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shù)?,適用本法。
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shù)臋嗬挥璞Wo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shù)?,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第四十二條 此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