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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企業(yè)會計文 號:財稅字[1996]43 號頒發(fā)日期:1996-07-10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無效
根據近年物價上漲水平和全國職工工資增長情況,并與現行工效掛鉤政策相銜接,決定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企業(yè)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決定》(財稅字[ 94 ] 009 號)第五條第三款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由 500 元調整為 550 元,具體扣除標準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不同行業(yè)情況,在上述限額內確定,并報財政部備案,個別地區(qū)(省級)確需高于該限額的,應在不高于 20 %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審定。
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