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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船稅文 號:粵地稅函[2005]525號頒發(fā)日期:2004-10-06
地 區(qū):廣東行 業(y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倉儲和郵政業(yè)時效性:有效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半掛牽引車、集裝箱半掛車征收車船使用稅有關問題的請示》(汕地稅發(fā)[2005]122號)收悉。關于車輛管理部門對集裝箱實行新的管理規(guī)定,對牽引車及半掛車分別核發(fā)機動車行駛證后,應如何征收車船使用稅的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粵稅發(fā)[1990]369號)規(guī)定:“對沒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車(如集裝箱車),可按車頭最大拉動噸位計征車船使用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fā)<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86)財稅地字第008號]規(guī)定:“機動車掛車,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的七折計算征收車船使用稅?!?根據上述規(guī)定,對集裝箱牽引車應按其最大牽引噸位,以載貨汽車稅額的全額計算征收車船使用稅;對集裝箱半掛車應按其載重噸位,以載貨汽車稅額的七折計算征收車船使用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