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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京地稅營[2006]253號頒發(fā)日期:2005-06-12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教育時效性:有效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部考試中心承辦國外考試項目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7號)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部考試中心承辦國外考試項目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函[2006]247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按教育部《關于考試中心承辦的IELTS、BEC等海外考試項目有關稅收問題的函》(教財函[2005]107號),提請進一步明確考試中心承辦有關海外考試項目的稅收處理。對教育部考試中心承辦美國教育考試服務處舉辦的TOEFL、GRE、TSE、GMAT考試項目所支付給外國考試機構費用的稅務問題,我局曾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教委考試中心舉辦涉外考試收費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國稅函發(fā)[1995]10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部考試中心承辦TSE、GMAT等海外考試項目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國稅函[2002]195號)做出不予征收的規(guī)定。對該部擴大合作國家范圍所承辦的 IELTS、BEC等海外考試項目的稅務處理問題,我局意見,凡教育部考試中心與國外考試機構所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中,其工作內容、職責劃分、勞務地點、收費條件、付費方式等與TOEFL和GRE海外考試項目的規(guī)定條件相同,可按照國稅函發(fā)[1995]108號規(guī)定執(zhí)行。實際執(zhí)行中應請教育部考試中心將有關協(xié)議文本內容、實際操作情況和收付費情況報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由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在審核確認后,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及時出具售付匯稅務憑證。
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