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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消費稅文 號:國稅函[2006]926號頒發(fā)日期:2005-11-08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制造業(yè)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5號令)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牌號、新規(guī)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6]373號)的規(guī)定,對北京卷煙廠生產(chǎn)的部分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不含增值稅)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200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