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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1985]財稅字第091號頒發(fā)日期:1996-05-17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河北省稅務局:
你局[1985]冀稅計字第15號報告收悉。關于從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中比照“其他工商稅”提取代征手續(xù)費問題。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國家新開征的一個獨立稅種,不屬于原來的“其他工商稅”范圍。但對零散稅源,稅務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可比照我部[1979]財稅字第153號通知精神,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為單位,在實際代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的百分之五范圍內提取代征手續(xù)費。不得連同稅務機關直接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全部收入總額提取。
代征手續(xù)費的提取和支付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不得任意擴大提取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