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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保險法規(guī)文 號:頒發(fā)日期:1996-07-15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函〔1986〕161號文件批準的鐵道部《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和國發(fā)〔1984〕151號文件批轉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加快發(fā)展我國保險事業(yè)的報告》的精神,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保險與負責運輸相結合的補償制度的具體含義是: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于承運人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由承運人在限額以內按照實際損失負責賠償,超過限額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補償;不屬于承運人責任而屬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賠償。
第三條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可委托鐵路車站代辦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承運人應積極動員托運人投保貨物運輸險。
第四條 承運人對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應在貨物運單、貨票"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加蓋"已投保運輸險,保險憑證×××號"戳記。
第五條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在貨物運單"貨物價格"欄內,準確填寫該批貨物總價格,根據總價格確定保險金額,投保貨物運輸險。對于品名、規(guī)格、包裝不同的貨物,托運人還應向承運人遞交"物品清單"(《鐵路貨物運輸規(guī)程》格式三)。
第六條 從承運貨物時起到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按照規(guī)定處理完畢時止,對依本規(guī)定已投保運輸險的貨物發(fā)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下列規(guī)定賠償:
(一)由于承運人的責任所造成的貨物損失,承運人對成件貨物每件價值在700元以下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每件最多不超過人民幣700元;非成件貨物每噸價值在500元以上的,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每噸最多不超過人民幣500元。超過承運人負責賠償限額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補償。每件價值不足700元的成件貨物或每噸價值不足500元的非成件貨物,由承運人按照貨物實際損失賠償。
(二)不屬于承運人責任,而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在保險金額內給予賠償。
第七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依本規(guī)定投保運輸險的貨物,發(fā)生損失時,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分別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索賠:
(一)屬于承運人責任的,貨物實際損失每件超過700元的成件貨物或實際損失每噸超過500元的非成件貨物,按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手續(xù)徑向到站當地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公司賠付后,承運人再向保險公司償還應由承運人負責賠償的部分;貨物實際損失每件不足700元的成件貨物或實際損失每噸不足500元的非成件貨物,按《鐵路貨物運輸規(guī)程》規(guī)定的手續(xù),徑向承運人要求賠償。
(二)不屬于承運人責任,而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貨物損失,徑向到站當地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三)承運人責任與保險公司責任的確定問題,由鐵路部門與當地保險公司具體商定。
第八條 按《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六項規(guī)定并由合同管理機關處以罰款的貨物損失,不論保險與否均由承運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 經鐵路運輸直接進出口的已投保對外運輸險的貨物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十條 為了便于本規(guī)定實施,各鐵路局和保險公司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補充規(guī)定,聯合發(fā)布實行。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鐵道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1987年7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