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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農[1988]29號頒發(fā)日期:1996-06-16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三線建設調整改造規(guī)劃辦公室:
你辦國三發(fā)〔1988〕7號《關于對三線調整企事業(yè)單位緩征耕地占用稅問題的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在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貴州、陜西、甘肅八省和重慶市范圍內,對經國家批準的三線調整企事業(yè)單位,一次交足稅款有困難的,經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查批準,可以從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年內分期繳納耕地占用稅。逾期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