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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guī)文 號:頒發(fā)日期:1996-05-31
地 區(qū):黑龍江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務,充分發(fā)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中的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律師的任務是向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務,以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非經省司法行政機關批準、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律師業(yè)務活動,違者由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取締。
第四條 律師履行職務時,應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忠實于社會主義事業(yè)和人民的利益,維護法律尊嚴,遵守職業(yè)道德,清正廉潔,文明服務。律師應對履行職務時接觸的國家機密和個人陰私,嚴格保守秘密。
第五條 有組織的律師從事業(yè)務活動應由所在律師事務所統(tǒng)一安排,不得私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和私自收取報酬;不得同時接受同案雙方當事人的委托;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擔任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
第六條 律師依法履行職務時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擾、阻撓律師依法履行職務,對律師進行刁難、侮辱、打擊和迫害者,要根據(jù)情節(jié)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七條 律師在履行職務時,憑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介紹信和律師工作證有權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與案件有關的調查,有關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并有義務出具必要的證明。
第八條 參加訴訟的律師,有權依照法律和有關的司法文件的規(guī)定到法院查閱與案件有關材料,法院應為律師設立閱卷室或其它固定處所。律師閱卷可以摘錄,案件審結后,摘錄材料由律師事務所統(tǒng)一歸檔。
第九條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依法會見在押被告人時,羈押看守單位應提供會見場所,并負責安全戒護,不得追問律師與被告人之間的談話內容。
第十條 律師承辦案件,如主要知情人是正在預審期間的刑事被告人,且被告人與該案無利害關系,律師可持調查專用介紹信和律師工作證,在公安預審部門人員的陪同下向在押被告人調查取證。
如果律師所調查的問題與正在預審期間的刑事被告人有利害關系,律師可持調查專用介紹信和律師工作證,并擬出調查提綱,在公安部門協(xié)助下,由預審人員向在押被告人問明情況,并及時將材料轉交承辦律師或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
第十一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時,如果當事人提出的要求違反國家法律,經說服無效,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委托。
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時,如被告人不如實陳述案情,有權拒絕辯護。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為律師履行職務留出適當?shù)臏蕚鋾r間。確定開庭日期時,通知書至遲應在開庭前三日送達律師。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律師如因案件復雜不能做好出庭準備的,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法院在不超過法定審限的情況下,應當延期審理。人民法院在開庭時,應為律師設立席位,律師可以帶一名助手出庭記錄。
第十三條 律師出庭履行職務,應嚴格遵守法庭的規(guī)則和秩序,嚴格執(zhí)行訴訟程序。審判人員在庭審中,應尊重和保障律師出庭時依法履行職務,聽取律師的辯護和代理意見,不應詢問律師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yè),不得隨意責令律師退庭。律師當庭發(fā)表的辯護詞、代理詞法院應當附卷。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不開庭審理的二審案件,如果當事人已委托律師,應及時通知律師閱卷,提交辯護詞或代理詞。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在有律師參加訴訟的案件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上為律師列名,并將副本送達承辦律師,經征得當事人同意,律師可以在上訴期限內代為上訴。
第十六條 律師認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或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應通過所在律師事務所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律師在履行職務中發(fā)現(xiàn)的其他問題,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建議。
第十七條 律師在履行職務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jù)事實、情節(jié)和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