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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89]財預15號頒發(fā)日期:1996-06-20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行政事業(yè)時效性:有效
根據1989年2月21日國務院發(fā)出的《關于切實做好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從1989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稅收入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由原來的對半分成調整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F將有關預算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預算繳款辦法,仍按1987年4月29日財政部發(fā)布的《關于耕地占用稅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規(guī)定》中“關于預算繳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相應修改有關預算科目的說明。即:將財政部《1989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第48款“耕地占用稅(中央)”科目說明“……劃歸中央預算收入的50%部分,列入本科目”和第49款“耕地占用稅(地方)”科目說明“……劃歸地方預算固定收入的50%部分,列入本科目”分別改為“……劃歸中央預算收入的30%部分,列入本科目。”和“……劃歸地方預算固定收入的70%部分,列入本科目?!?/p>
三、凡今年征收的耕地占用稅稅款已按原分成比例收繳入庫的,請按調整后的分成比例及時辦理調庫手續(xù)。對1988年應收未收的稅款要繼續(xù)組織征收,其分成比例仍按中央地方對半分成執(zhí)行。
四、調整分成比例以后,各地必須保證完成中央收入任務,凡實際占用了耕地而完不成上交中央任務的,要用地方財力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