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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銀行法規(guī)文 號:銀發(fā)[1990]39號頒發(fā)日期:1996-06-03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金融業(yè)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行,總行甘肅、吉林、四川、湖北省、上海、天津市分行重點庫:
1989年國庫券收款單因故沒有使用,當時因考慮能否代作他用,沒有立即通知銷毀?,F(xiàn)1990年發(fā)債盤子基本已定,此收款單位已無保留價值。請你們收到此文后,抓緊清理銷毀,并將銷毀清單報總行國庫司。凡在重點庫沒有調出的部分,請各重點庫代為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