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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銀行國家計委關于印發(fā)《辦理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銀行法規(guī)
文      號:外經貿計發(fā)[1991]第125號
頒發(fā)日期:1996-06-06
地   區(qū):全國
行   業(yè):金融業(yè)
時效性:部分失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局),外貿局,各外貿、工貿專業(yè)進出口總公司,各部門進出口公司,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qū)分局,中國銀行各管轄分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qū)分行,各專業(yè)銀行總行,中信實業(yè)銀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

    現(xiàn)將根據(jù)《上繳中央外匯額度管理辦法》(計經貿〔1991〕77號)制訂的《辦理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的暫行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你們認真執(zhí)行,按暫行規(guī)定的要求及時辦理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三日

    辦理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的暫行規(guī)定

    為執(zhí)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對外貿易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fā)〔1990〕70號)和國務院批準的《上繳中央外匯額度管理辦法》(國函〔1991〕1號),特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一、出口收匯上繳比例和留成分配比例

    (一)國家統(tǒng)一安排的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出口收匯無償上繳中央百分之九十六,留成百分之四(地方政府百分之二點七,外貿出口企業(yè)百分之一點三);煤代石油專項出口收匯無償上繳中央百分之五十,委托單位留成百分之五十;超產石油出口收匯有償上繳中央百分之三十,委托單位留成百分之七十。

    (二)機電產品和特定科技產品出口收匯有償上繳中央百分之三十(外貿出口企業(yè)百分之二十,出口供貨企業(yè)百分之十),地方政府留成百分之五(再分配比例參照一般商品),外貿出口企業(yè)留成百分之六十五。

    (三)一般商品出口收匯無償上繳中央百分之二十;有償上繳中央百分之三十(外貿出口企業(yè)百分之二十,出口供貨企業(yè)百分之十),原則上無償上繳地方政府百分之十(國家各部門直屬企業(yè)供貨出口的收匯,上繳主管部門百分之六;直供企業(yè)供貨出口的收匯,上繳主管部門百分之四),外貿出口企業(yè)留成百分之四十。

    (四)來料加工工繳費收匯無償上繳中央百分之十,留成百分之九十(地方政府百分之十,外貿出口企業(yè)百分之四十五,加工裝配企業(yè)百分之三十五)。

    (五)西藏自治區(qū)出口、軍品出口收匯留成百分之百。

    外貿出口企業(yè)代理出口的手續(xù)費商委托企業(yè)確定。

    政府間記帳協(xié)定貿易的出口,不再實行現(xiàn)匯分成。經濟特區(qū)執(zhí)行全國統(tǒng)一政策。

    二、結匯銀行、經貿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的職責分工

    (一)中國銀行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辦理出口結匯業(yè)務的其他銀行(以下簡稱各結匯銀行)的職責:

    1、各結匯銀行在收到外貿出口企業(yè)的外匯貨款后,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結匯,向外貿出口企業(yè)提供銀行印有或加蓋“此聯(lián)僅供留成單位計算留成用”字樣的結匯證明(水單或經銀行確認的出口收匯匯總表,下同),并加蓋經辦銀行業(yè)務專用章。

    2、按月核對外貿出口企業(yè)的出口結匯收入額。為經營十五種商品的外貿出口企業(yè)出口收匯設立單獨帳目,以備核對。

    3、凡使用留成外匯支付的出國學習、考察、培訓、進口用匯,對其剩余部分外匯需要退匯時,應由退匯單位填寫退匯申請書,經經辦銀行審核無誤,在有關結匯憑證上注明退匯款并加蓋經辦銀行業(yè)務專用章。

    (二)對外經濟貿易部門的職責:

    1、負責督促檢查上繳中央外匯額度任務完成情況,計算、辦理出口收匯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及核撥留成外匯額度,兌現(xiàn)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補償人民幣。

    2、根據(jù)外貿出口企業(yè)提供的《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申請核撥留成外匯額度計算表》及正本結匯證明,按月核實各外貿出口企業(yè)的出口收匯并審核出口商品類別,按規(guī)定的分成比例辦理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及核撥留成外匯額度。

    3、填制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及核撥留成外匯額度入帳通知單。

    4、負責按月逐級上劃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解繳入中央外匯額度總帳戶。

    5、負責編制分地區(qū)、分公司的上繳中央外匯額度統(tǒng)計月報。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簡稱外匯管理部門,下同)的職責:

    1、負責出口外匯管理,監(jiān)督外貿出口企業(yè)出口收匯,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2、建立出口收匯、上繳中央外匯(無償、有償)和留成外匯待分配帳戶。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各分局分別負責設立無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專用帳戶和無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專用分帳戶。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經貿部設立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專用帳戶,國家外匯管理各分局為各地經貿廳(委、局,下同)設立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專用分帳戶。上繳地方政府外匯額度帳戶和留成外匯額度待分配帳戶。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在京的各外貿(工貿)專業(yè)進出口總公司和各部門進出口公司設立留成外匯額度待分配帳戶。

    3、與出口企業(yè)核對出口收匯。負責對上述專用外匯額度帳戶進行監(jiān)督、管理,按月向經貿部門提供專用帳戶外匯額度對帳單。

    4、審核經貿部門填制的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入帳通知單,并辦理入帳手續(xù)。

    5、按外匯管理規(guī)定,審核應從出口結匯中扣除用自有外匯代墊的運保費、傭金、賠款,歸還以進養(yǎng)出周轉外匯本金及歸還外匯貸款,并提供扣除項的證明。

    6、對有關單位提出的退匯申請、原始憑證和經辦銀行的退匯證明、審核無誤后,辦理自有外匯退匯恢復額度手續(xù)。

    7、負責按月逐級上劃無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解繳入中央外匯額度總帳戶。

    (四)凡需變更出口商品收匯分成比例,應由國家計委、經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報國務院批準。

    (五)必須嚴格按上述職責分工辦理上繳中央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經貿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均不得單獨辦理。

    三、出口商品收匯按全額比例分成

    根據(jù)《上繳中央外匯額度管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允許從出口商品結匯收入中扣除以下款項:歸還外貿出口企業(yè)使用自有外匯為該筆出口代墊的運保費、傭金、賠款和銀行未扣手續(xù)費;歸還生產出口產品使用的以進養(yǎng)出周轉外匯本金;歸還經批準用增產產品出口收匯償還生產該筆產品所直接使用的外匯貸款本息。具體作法:

    (一)外貿出口企業(yè)出口結匯收入中,凡使用自有外匯墊付運保費、傭金、賠款未在結匯時扣除的,憑外匯管理部門在其出具的“外匯額度支付通知書”上注明代墊運保費、傭金、賠款,作為從該筆出口結匯收入中扣除的依據(jù)。對未扣應付銀行手續(xù)費的,憑結匯銀行出具的單據(jù)作為扣除應付銀行手續(xù)費的依據(jù)。

    (二)外貿出口企業(yè)使用以進養(yǎng)出周轉外匯進口原料加工商品出口結匯后,先向當?shù)赝鈪R管理部門提出歸還周轉外匯額度本金的申請。經外匯管理部門同意出具“歸還周轉外匯本金通知書”,作為從出口結匯收入中扣除歸還周轉外匯本金的依據(jù),各地區(qū)、公司歸還周轉外匯本金不得超過國家批準周轉次數(shù)的總額度。

    (三)經省區(qū)市以上經貿部門批準使用外匯流動資金貸款進料加工用復出口收匯還貸的,以及按國家利用外資審批權限已經授權部門批準使用國內外外匯貸款項目,用直接增加產品出口收匯還貸的,由外匯管理部門憑項目批件、工貿協(xié)議或外匯貸款借款合同出具“歸還外匯貸款證明”作為扣除歸還外匯貸款本息的依據(jù)。

    凡沒有上述扣除款項依據(jù)的,一律以結匯收入額計算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留成外匯額度。

    四、辦理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的程序

    (一)各地方出口部分

    1、地方所屬各類外貿出口企業(yè)出口收匯后,應按月填報《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申請留成外匯額度計算表》(見附表一),并附銀行結匯證明和應扣除款項證明,于月后七日內報當?shù)亟涃Q廳,辦理上繳中央外匯和申請核撥留成外匯額度。

    2、各地經貿廳接到所屬各類外貿出口企業(yè)報送的《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申請留成外匯額度計算表》后,按月核實其出口收匯,并按照上繳中央外匯額度管理辦法第三條和本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審核計算本地區(qū)上繳和留成外匯額度,填制《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入帳通知單》(見附表二)連同外貿出口企業(yè)報送的銀行結匯證明和扣除款項證明,于月后十日內送當?shù)赝鈪R管理部門審核辦理入帳。

    3、各地外匯管理部門對《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入帳通知單》審核無誤后,將無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分別記入指定專用分帳戶;將上繳地方政府的外匯額度和留成外匯額度分別記入上繳地方政府外匯額度帳戶及留成外匯額度待分配帳戶。各地外匯管理部門于月后十三日內辦理完入帳手續(xù),同時將入帳通知單退當?shù)亟涃Q廳。

    4、各地經貿廳接到入帳回單后,于月后十八日內以外匯額度調撥單形式通過外匯管理部門,將其分帳戶中的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上劃到經貿部的指定專用帳戶。

    5、各地外匯管理部門,于月后十八日內以外匯額度調撥單形式,將其分帳戶中的無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上劃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指定專用帳戶。用時將外匯額度調撥單抄送當?shù)亟涃Q廳。國家外匯管理局于月后二十一日內向有關部門提供該帳戶報表。

    (二)統(tǒng)一經營的十五種商品出口部分

    1、凡經營十五種商品的各外貿、工貿進出口分公司均不得在地方辦理上繳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一律由總公司統(tǒng)一辦理上繳和留成,并負責兌現(xiàn)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補償?shù)娜嗣駧?。取消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代理出口超產石油在地方辦理留成的作法。

    2、統(tǒng)一經營十五種商品出口發(fā)運后,各外貿、工貿專業(yè)進出口分公司必須將有關單據(jù)交當?shù)刂袊y行辦理出口結匯,并在單據(jù)上加蓋“國家統(tǒng)一經營商品”印章以示區(qū)別。中國銀行為十五種商品出口收匯設立單獨帳目。在辦理結匯手續(xù)時將其收匯記入單獨帳目,以便按月核對。其他結匯銀行不得辦理統(tǒng)一經營十五種商品的出口結匯。

    3、統(tǒng)一經營十五種商品的出口收匯與地方承包經營的出口商品收匯要嚴格區(qū)分。為便于操作,凡經營十五種商品的外貿、工貿進出口分公司每月底根據(jù)中國銀行的結匯水單,按月填制《十五種商品出口收匯證明》(見附表三),于月后四日內送中國銀行核對蓋章。

    各外貿、工貿專業(yè)進出口分公司將經中國銀行核對蓋章的《十五種商品出口收匯證明》于月后十日內送當?shù)亟涃Q廳,經貿廳審核出口商品分類,加蓋“未辦理上繳和留成”章,經當?shù)赝鈪R管理部門蓋章確認后,于月后十二日內寄送外貿、工貿專業(yè)進出口總公司。

    4、各外貿、工貿專業(yè)進出口總公司根據(jù)所屬進出口分公司上報的《十五種商品出口收匯證明》,填報《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申請留成外匯額度計算表》(見附表四),連同分公司上報的《十五種商品出口收匯證明》和扣除項證明,于每月十七日內送經貿部辦理上繳中央外匯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

    5、經貿部接到各外貿、工貿專業(yè)進出口總公司報送的統(tǒng)一經營十五種商品出口收匯《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申請留成外匯額度計算表》后,按月核實其出口收匯,并按上繳中央外匯額度管理辦法第三條和本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審核計算各外貿、工貿專業(yè)進出口總公司的上繳和留成外匯額度,批復《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通知》連同外貿出口企業(yè)報送的全部證明,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無誤后,將無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分別記入指定專用帳戶。留成外匯額度記入待分配帳戶,同時將入帳通知送各有關外貿總公司和經貿部。

    (三)各外貿、工貿專業(yè)進出口總公司自營出口收匯和有色、冶金、電子、汽車、石化公司及其它各部門進出口公司出口收匯,為避免與地方承包的出口任務混淆,凡在地方結匯的,不得在地方辦理上繳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具體辦法參照十五種商品上繳中央外匯額度的作法,統(tǒng)一報經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

    (四)經貿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審核上繳和留成外匯額度時,對單證不全、計算有誤的應及時按原程序退單,按要求重新上報。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和經貿部于月后二十二日內以外匯額度調撥單形式,分別將指定專用帳戶中的無償和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全部上劃中央外匯額度總帳戶。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將無償上繳的調撥單抄送經貿部;經貿部將有償上繳的調撥單抄送財政部。

    六、各承包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的外匯額度的規(guī)定,對出口收匯堅持先上繳、后分成的原則,每月實際出口收匯先完成上繳中央外匯額度任務,后辦理留成外匯額度的再分配。各承包單位要及時分撥留成外匯額度。

    外貿出口企業(yè)經營管理費的百分之一和出口獎勵金的百分之一,均在其留成外匯額度中提留。

    七、為保證中央外匯均衡收入,確保國家統(tǒng)一安排進口國計民生重要物資和償還外債用匯,各類外貿出口企業(yè)的出口收匯必須按月辦理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對各承包單位完成上繳中央外匯額度的進度實行按月考核。對未按等比例進度完成低限上繳中央外匯額度承包任務的,按季清算,由經貿部門負責,會同外匯管理部門停止其留成外匯額度的分配,從中直接扣繳,直至補足(在季度最后一個月〈三、六、九、十二月〉的出口收匯中扣繳補足);如不能補足,相應扣減其出口獎勵金,并調減出口列名商品計劃和配額、許可證數(shù)量。

    八、根據(jù)《上繳中央外匯額度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各級經貿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對上繳中央外匯額度應建立按月對帳制度”的規(guī)定,各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按月向當?shù)亟涃Q廳提供無償和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專用分帳戶中外匯額度收入、調出及余額的對帳單,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按月向經貿廳提供無償和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專用分帳戶中外匯額度收入、調出及余額的對帳單。經貿部門核實無誤,作為考核、檢查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完成進度的依據(jù)。

    九、根據(jù)《上繳中央外匯額度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為檢查各承包單位出口收匯、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完成進度,掌握核撥留成外匯額度情況,各承包單位應按要求填報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完成情況統(tǒng)計報表(見附表五),于月后十八日內報經貿部(綜合計劃司)。經貿部負責匯總、編制分地區(qū)、分公司上繳中央外匯額度統(tǒng)計月報,報送國務院及有關部門。

    十、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凡過去有關辦理上繳中央外匯額度和核撥留成外匯額度的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符者,均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本規(guī)定由經貿部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銀行、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一九九一年二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