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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印花稅文 號:京稅三字[1991]817號頒發(fā)日期:1996-07-07
地 區(qū):北京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海淀區(qū)分局(區(qū)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fā)[1991]1405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專利證書印花稅代征辦法的批復》轉發(fā)給你們,請按國家稅務局有關征收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認真貫徹執(zhí)行。
1991年11月28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專利證書印花稅代征辦法的批復
國稅函發(fā)[1991]1405號
北京市稅務局:
你局京稅三字(1991)48號《關于對完稅專利證書以加印代扣印花稅專用章標記代替貼花問題的請示》和你局所屬海淀區(qū)分局與中國專利局所立《委托代征印花稅協(xié)議書》均收悉?,F批復如下:
一、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對各種專利證書可以由你局委托中國專利局在核發(fā)時統(tǒng)一代征印花稅。
二、同意你局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對統(tǒng)一代征印花稅的專利證書,在其右上角處加印“中國專利局代扣印花稅專用章”戳記,并在其右下角處注明“本證書印花稅5元已繳納”字樣,作為完稅標志。
三、采取委托代征辦法后,由你局負責對專利證書印花稅繳納辦法具體解釋,并會同中國專利局對完稅的專利證書底冊及編號進行管理。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