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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海關法規(guī)文 號:頒發(fā)日期:1996-06-01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購買個人自用免稅國產汽車的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jiān)管辦法》和現(xiàn)行有關法規(gu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國外正規(guī)大學(學院)注冊學習畢(結)業(yè)和進修(包括出國進修、合作研究)期限在1年以上回國工作購買免稅國產汽車的留學人員。
第三條 上述人員購買免稅國產汽車,應事先由本人到所在地海關(下稱備案地海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xù),并向海關交驗下列證件及證明文件(正本):
1.本人有效護照;
2.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人員證明》;
3.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留證明;
4.聘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5.進境時經海關簽章的有效申報單證;
6.備案地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四條 海關驗核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單證文件,對符合條件者簽發(fā)《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下稱《準購單》),予以注冊備案。
第五條 申請人持海關簽發(fā)的《準購單》直接到汽車生產廠家(或生產廠家設在備案海關所在地的銷售門市部)購車,生產廠家憑申請人所持的《準購單》和海關通知,按免稅外匯價格計價供貨。并定期向海關報告銷售情況,報請辦理核銷結案手續(xù)。
第六條 上述人員購買的免稅國產汽車,視同免稅進口車輛,海關監(jiān)管年限為6年。從提貨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過戶轉讓。免稅車輛在海關監(jiān)管年限內過戶轉讓,車輛所有人須事先報經海關批準并補稅。
第七條 經海關批準過戶轉讓的車輛,交通部門憑海關出具的證明,辦理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的過戶轉讓手續(xù)。新車主須補繳車輛購置附加費。
第八條 購買免稅國產汽車的上述人員,每年應主動將其車輛報海關進行年審。其免稅車輛已滿監(jiān)管年限,應向海關申請辦理解除管理手續(xù)。
第九條 在海關監(jiān)管年限內,免稅車輛無故不接受海關年審,未經批準私自轉讓或非法倒賣者,海關按《海關法》及有關法規(guī)予以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