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印花稅,地方法規(guī)文 號:滬稅地[1993]48號頒發(fā)日期:1996-05-27
地 區(qū):上海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為配合本市股份制企業(yè)試點工作的開展,上海市稅務局曾以滬稅地(1993)2號《關于本市股份制企業(yè)資金帳貼花問題和印花稅納稅違章處罰按新的“稅收征管法”執(zhí)行的通知》,對股份制企業(yè)資金帳如何貼花作了規(guī)定,現經請示國家稅務局同意再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本市施行股份制試點企業(yè)會計制度的單位,其營業(yè)帳簿貼花范圍是生產經營用帳冊。
凡記載股本、資本公積金的帳冊,應按股本、資本公積金記載的總額分別依萬分之五的印花稅稅率計稅貼花。以后年度股本、資本公積金的總額應分別按年初1月1日帳面記載金額就增加部分貼花。例某股份制企業(yè)第一次貼花時股本、資本公積金的總額分別為2,000萬元和1,000萬元,應貼花10,000元和5,000元,到第二年股本和資本公積金分別為2,400萬元和1,500萬元時,只對比第一次總額增加的400萬元和500萬元,按萬分之五稅率再分別貼花2,000元和2,500元。
對記載股本、資本公積金的帳簿,不再按件(本)定額貼花。其它帳簿,是指除記載股本、資本公積金以外的帳簿,仍按件(本)定額貼花5元。
二、股份制企業(yè)的營業(yè)帳簿應在啟用時按上述規(guī)定辦理貼花,以前對股本、資本公積金帳簿尚未貼花的,應自文到之月起補貼花。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