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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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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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外匯法規(guī)文 號:[1994]外經貿計財制字第109號頒發(fā)日期:1996-07-20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廳)、外貿局,各總公司,各外貿中心:
現將財政部《印發(fā)〈關于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后企業(yè)外幣業(yè)務會計處理的規(guī)定〉的通知》(〔94〕財會字第05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并補充說明如下:
一、外貿企業(yè)用結存外匯券向銀行兌換外幣或結匯時,實際兌入的外幣金額按市場匯價折合的人民幣金額或實際兌入的人民幣金額與實際兌出的外匯券金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記入“匯兌損益”科目。
二、外貿企業(yè)使用結存外匯額度時,購入外幣金額按市場匯價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實際支付的人民幣金額的差額(結存的外匯額度系調劑購入的,還應扣除應分攤的外匯價差),作為匯兌損益,記入“匯兌損益”科目。
三、外貿企業(yè)因向銀行結售或購入外匯而產生的銀行買入、賣出價與市場匯價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記入“匯兌損益”科目。
四、外貿企業(yè)在月份(或季度、年度)終了時,對各種外幣帳戶的外幣期末余額按期末市場匯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原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記入“匯兌損益”科目。
印發(fā)《關于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后企業(yè)外幣業(yè)務會計處理的規(guī)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