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guī)
會計法規(guī)
財務法規(guī)
內控政策
審計法規(guī)
評估法規(guī)
金融法規(guī)
工商法規(guī)
其他經濟法規(guī)
法律法規(guī)
海關法規(guī)
國際會計準則
考試相關政策
類 別:海關法規(guī)文 號:頒發(fā)日期:1996-06-21
地 區(qū):全國行 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時效性:有效
遵照國務院決定及海關總署通知,特公告如下:
一、除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和我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協(xié)議規(guī)定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機構、人員進口的汽車、摩托車以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無償贈送進口的汽車、摩托車以外,其他任何機構、人員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的汽車、摩托車(包括捐贈進口、旅客攜運進境)的稅收優(yōu)惠規(guī)定自7月5日起停止執(zhí)行,一律由海關照章征收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和其他稅費。
7月4日(含當日)前已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領取有關證明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即由申領許可證的于7月4日前已領取許可證,不需申領許可證,已于7月4日前經海關審核批準并開具減免稅證明的)尚未進口的汽車,其減免稅有效期可順延至1994年9月30日,逾期進口一律按法定稅率照章征稅。
二、國家指定大連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黃埔港4個沿海港口和滿州里、深圳(皇崗)2個陸地口岸為汽車整車進口口岸,這些口岸可設立進口整車專營碼頭或進口車保稅倉庫。其他口岸不得設立進口整車專營碼頭或進口車保稅倉庫。除國家指定的六個整車進口口岸可接受進口整車報關業(yè)務就地辦理驗證和征稅手續(xù)外,自10月1日起,對進口整車不予轉關,其他口岸均不再受理整車進口報關業(yè)務。